通姦除罪化後,該如何懲罰渣夫小三?其實元配可以用這些手段求償

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,刑法通姦罪違憲。法界人士指出,雖然通姦行為刑事免責,但被害配偶仍可循民事途徑,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。
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,刑法第239條通姦罪、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違憲,立即失效。大法官認為,通姦罪限制性自主權,干預個人隱私,導致的不利益大於公益,違反狹義比例原則。
一名檢察官表示,法院審理通姦案,證據門檻高,除非抓姦在床,否則多半因無法證明性器接合交媾而判無罪,即使判決有罪,因刑責不重,大多易科罰金;而被害配偶可能為了蒐證而吃上妨害自由、妨害秘密官司。
一名律師指出,法院對民事求償的證據較過去刑事通姦罪寬鬆,只要配偶與第三者的親密互動,足以破壞婚姻和諧,被害配偶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,向外遇的一方及外遇對象請求賠償。
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今天在記者會表示,雖然通姦除罪,被害配偶仍可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,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為由,依據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,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。
林輝煌指出,通姦去刑罰化,僅是希望避免國家以刑罰手段過度介入婚姻關係,而藉由民法來維護家庭與婚姻,台灣近年來的民法修正漸朝向未成年人之保護、性別平等方向發展,也符合此趨勢。